发布部门:吉林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哪些用途,依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吉林推行〈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质,拟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地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帮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推行,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教育妇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使用方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七条妇女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妇女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准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妇女权益遭到侵害没办法告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检举。受理检举的机关和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置,不能推诿。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合数目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升妇女代表的比率。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率不能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率不能低于23%。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大对女干部的培养,为女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看重选拔女领导干部。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选拔女领导干部时,应当看重妇女联合会的建议。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情和拟定规范性文件时,凡涉及妇女权益问题的,均应当征求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建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条件,在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事情时,应当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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